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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浙江省工業等項目建設用地控制指標(2014)》的通知

浙江省國土資源廳 浙江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浙江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關于印發

《浙江省工業等項目建設用地控制

指標(2014)》的通知

浙土資發〔2014〕4號

 

各市、縣(市、區)國土資源局、發改委(局)、經信委(局):

現將《浙江省工業等項目建設用地控制指標(2014)》(以下簡稱《控制指標》)規范文本印發給你們,各地在項目審批、用地供應和監督檢查等工作中要嚴格按照指標規定執行。本《控制指標》自下發之日起執行,原《浙江省工業建設項目用地控制指標》(修訂)文本不再執行。

 

 

 

 

浙江省國土資源廳       浙江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浙江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2014年1月15日

(此件主動公開)


 

浙江省工業等項目建設用地

控制指標(2014)

 

一、為全面貫徹落實節約優先戰略,嚴格項目用地準入,以土地利用方式轉變促進產業轉型升級,根據《國土資源部關于嚴格執行土地使用標準大力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的通知》(國土資發〔2012〕132號)精神,特制定《浙江省工業等項目建設用地控制指標(2014)》(以下簡稱《控制指標》)。

二、本《控制指標》包括浙江省工業項目建設用地控制指標、浙江省倉儲類項目建設用地控制指標、浙江省標準廠房與研發總部類項目建設用地控制指標,是我省對工業、倉儲類、標準廠房及研發總部類項目在土地利用上進行控制的標準。

本《控制指標》適用于新建工業、倉儲類、標準廠房及研發總部類項目,改建、擴建項目可參照執行。

三、工業項目建設用地控制指標由固定資產投資強度、容積率、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比例、建筑系數、綠地率、土地產出(單位面積主營業收入)和土地稅收(單位面積上繳稅金)等七個指標構成。工業項目建設用地必須同時符合七項控制指標標準。具體指標見《浙江省工業項目建設用地控制指標(2014)》(附件1)。

倉儲類項目建設用地控制指標由固定資產投資強度、土地產出(單位面積主營業收入)、土地稅收(單位面積上繳稅金)和建筑系數等四個指標構成。倉儲類項目建設用地必須同時符合四項控制指標標準。具體指標見《浙江省倉儲類項目建設用地控制指標(2014)》(附件2)。

標準廠房與研發總部類項目建設用地控制指標由容積率、土地產出(單位面積主營業收入)和土地稅收(單位面積上繳稅金)三個指標構成。標準廠房與研發總部類項目建設用地必須同時符合三項控制指標標準。具體指標見《浙江省標準廠房與研發總部類項目建設用地控制指標(2014)》(附件3)。

四、在本《控制指標》具體應用中,單位面積投資強度指標可按區域經濟發展水平的差異作適當修正,其修正幅度不超過《浙江省工業等項目建設用地控制指標等別修正系數表(2014)》(附件4)的規定。

五、本《控制指標》由正文、浙江省工業項目建設用地控制指標(2014)(附件1)、浙江省倉儲類項目建設用地控制指標(2014)(附件2)、浙江省標準廠房與研發總部類項目建設用地控制指標(2014)(附件3)、浙江省工業等項目建設用地控制指標等別修正系數表(2014)(附件4)、控制指標內涵及計算公式(附件5)共六部分組成。

 

附件:1.浙江省工業項目建設用地控制指標(2014)

2.浙江省倉儲類項目建設用地控制指標(2014)

3.浙江省標準廠房與研發總部類項目建設用地控制指標(2014)

4.浙江省工業等項目建設用地控制指標等別修正系數表(2014)

5.控制指標內涵及計算公式 

附件1

 

浙江省工業項目建設用地控制指標(2014)

單位:萬元/畝

代碼

名稱

固定資產投資強度

行政辦公及生活

服務設施比例

建筑系數

土地產出

土地稅收

13

農副食品加工業

≥200

≥1.0

≤7%

≥30%

≤20%

≥300

≥8

14

食品制造業

≥200

≥1.0

≤7%

≥30%

≤20%

≥320

≥20

15

酒、飲料和精制茶制造業

≥200

≥1.0

≤7%

≥30%

≤20%

≥350

≥17

16

煙草制品業

≥400

≥1.2

≤7%

≥30%

≤20%

≥580

≥250

17

紡織業

≥200

≥1.0

≤7%

≥30%

≤20%

≥340

≥15

18

紡織服裝、服飾業

≥200

≥1.2

≤7%

≥30%

≤20%

≥320

≥11

19

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業

≥200

≥1.2

≤7%

≥30%

≤20%

≥400

≥16

20

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業

≥170

≥1.0

≤7%

≥30%

≤20%

≥280

≥12

21

家具制造業

≥200

≥1.0

≤7%

≥30%

≤20%

≥300

≥10

22

造紙和紙制品業

≥200

≥0.8

≤7%

≥30%

≤20%

≥350

≥11

23

印刷和記錄媒介復制業

≥310

≥1.0

≤7%

≥30%

≤20%

≥400

≥22

24

文教、工美、體育和娛樂用品制造業

≥200

≥1.1

≤7%

≥30%

≤20%

≥280

≥9

25

石油加工、煉焦和核燃料加工業

≥300

≥0.5

≤7%

≥30%

≤20%

≥1000

≥80

26

化學原料和化學制品制造業

≥300

≥0.6

≤7%

≥30%

≤20%

≥400

≥15

27

醫藥制造業

≥330

≥0.8

≤7%

≥30%

≤20%

≥330

≥16

28

化學纖維制造業

≥330

≥0.8

≤7%

≥30%

≤20%

≥400

≥16

29

橡膠和塑料制品業

≥200

≥0.9

≤7%

≥30%

≤20%

≥290

≥11

30

非金屬礦物制品業

≥240

≥0.7

≤7%

≥30%

≤20%

≥290

≥12

31

黑色金屬冶煉和壓延加工業

≥250

≥0.6

≤7%

≥30%

≤20%

≥400

≥14

32

有色金屬冶煉和壓延加工業

≥280

≥0.6

≤7%

≥30%

≤20%

≥480

≥24

33

金屬制品業

≥260

≥0.8

≤7%

≥30%

≤20%

≥400

≥11

34

通用設備制造業

≥270

≥0.8

≤7%

≥30%

≤20%

≥380

≥13

35

專用設備制造業

≥270

≥0.8

≤7%

≥30%

≤20%

≥300

≥10

36

汽車制造業

≥270

≥0.7

≤7%

≥30%

≤20%

≥450

≥30

37

鐵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運輸設備制造業

≥270

≥0.8

≤7%

≥30%

≤20%

≥340

≥16

38

電氣機械和器材制造業

≥270

≥0.9

≤7%

≥30%

≤20%

≥420

≥15

39

計算機、通信和其他電子設備制造業

≥340

≥1.1

≤7%

≥30%

≤20%

≥600

≥21

40

儀器儀表制造業

≥250

≥1.1

≤7%

≥30%

≤20%

≥420

≥14

41

其他制造業

≥220

≥1.0

≤7%

≥30%

≤20%

≥340

≥10

42

廢棄資源綜合利用業 

≥220

≥0.6

≤7%

≥30%

≤20%

≥400

≥11

43

金屬制品、機械和設備修理業

≥215

≥0.5

≤7%

≥30%

≤20%

≥400

≥20

44

電力、熱力生產和供應業

≥215

≥0.4

≤7%

≥30%

≤20%

≥430

≥20

45

燃氣生產和供應業

≥215

≥0.4

≤7%

≥30%

≤20%

≥400

≥11

46

水的生產和供應業

≥215

≥0.4

≤7%

≥30%

≤20%

≥240

≥11

注: 化學原料和化學制品制造業,鐵路、船舶設備制造業等行業有特殊要求的,控制指標按其行業要求。

 

 

附件2

 

浙江省倉儲類項目建設用地控制指標(2014)

單位:萬元/畝

固定資產投資強度

土地產出

土地稅收

建筑系數

通用倉儲類

≥95

≥95

≥10

≥40%

保溫冷藏類

≥200

≥90

≥10

≥40%

冷凍類

≥200

≥90

≥10

≥40%

化學危險品類

≥115

≥95

≥10

≥40%

城市配送類

≥160

≥190

≥15

≥40%

農副產品類

≥100

≥45

≥5

≥40%

堆場類

≥30

≥60

≥6

≥40%

 

附件3

 

浙江省標準廠房與研發總部類項目建設用地控制指標(2014)

單位:萬元/畝

容積率

土地產出

土地稅收

標準廠房

≥1.2

≥210

≥14

研發總部類

≥1.5

≥465

≥20

 

 

 

附件4

 

浙江省工業等項目建設用地控制指標等別修正系數表(2014)

等別

包括的市、縣(區)

修正系數

杭州市區、寧波市區、溫州市區

1

紹興市區、嘉興市區、臺州市區、湖州市區、舟山市區、金華市區、紹興縣、義烏市、海寧市、玉環縣、桐鄉市、嘉善縣、余姚市、慈溪市、上虞市、平湖市、富陽市、溫嶺市、諸暨市、臨安市、樂清市、東陽市、瑞安市、

0.90

洞頭縣、臨海市、平陽縣、長興縣、安吉縣、浦江縣、岱山縣、衢州市區、麗水市區、海鹽縣、永康市、新昌縣、嵊泗縣、德清縣、桐廬縣、建德市、象山縣、奉化市、寧海縣、蘭溪市、嵊州市

0.80

江山市、龍泉市、蒼南縣、永嘉縣、武義縣、淳安縣、云和縣、龍游縣、天臺縣、遂昌縣、仙居縣、常山縣、磐安縣、縉云縣、三門縣、開化縣、松陽縣、景寧縣、青田縣、慶元縣、泰順縣、文成縣

0.70

注:修正系數主要針對投資強度、土地產出、土地稅收3個,其它指標不作區域修正

 

 

附件5

 

控制指標內涵及計算公式

 

1.容積率:項目用地范圍內總建筑面積與項目總用地面積的比值。反映項目對土地的空間利用情況,是衡量土地利用強度的重要尺度。

計算公式:容積率=項目總建筑面積÷項目總用地面積。

其中,項目總建筑面積按城市規劃有關建筑面積的計算規則計算;項目總用地面積是指項目用地紅線范圍內的土地面積,下同。建筑物層高超過8米的,在計算容積率時該層建筑面積加倍計算。

2.固定資產投資強度:項目用地范圍內單位土地面積上的固定資產投資額。反映單位土地上項目固定資產投資情況,是衡量土地投入水平的重要尺度。

計算公式:固定資產投資強度=項目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總用地面積。

其中,項目固定資產投資包括廠房、設備和地價款,廠房和設備的投資額按照項目建成進入正常生產時的廠房建造成本和設備購置成本計算,地價款按照土地合同約定成交金額計算。

3.土地產出:項目用地范圍內單位土地面積上主營業務的收入。反映單位土地上項目的產出情況,是衡量土地產出水平的重要尺度。

計算公式:土地產出=項目主營業務收入÷項目總用地面積

其中,項目主營業務收入為企業一個自然年度內主營業務銷售收入總額。

4.土地稅收:項目用地范圍內單位土地面積上上繳稅金數量。反映單位土地上項目繳納稅金情況,是衡量土地產出水平的重要尺度。

計算公式:土地稅收=項目上繳稅金總額÷項目總用地面積

其中,項目上繳稅金總額為企業一個自然年度內實際上繳國稅、地稅的全部稅收合計,但不包括社會保險費。

5.建筑系數:項目用地范圍內各種建筑物、用于生產和直接為生產服務的構筑物占地面積總和占總用地面積的比例。反映項目對土地在平面上的利用狀況,是衡量土地利用強度及合理性的尺度之一。

計算公式:建筑系數=(項目建筑物占地面積+項目構筑物占地面積+項目堆場用地面積)÷項目總用地面積×100%。

6.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用地所占比重:項目用地范圍行政辦公、生活服務設施用地面積占總用地面積的比例。反映項目中非生產性配套設施使用土地的情況,是反映企業內部用地結構合理性的重要尺度。

計算公式: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用地面積所占比重=行政辦公、生活服務設施用地面積÷項目總用地面積×100%。

當無法單獨計算行政辦公和生活服務設施占用土地面積時,可以采用行政辦公和生活服務設施建筑面積占總建筑面積的比重計算得出的分攤土地面積代替。

7.綠地率:項目用地范圍綠地面積占項目用地面積比例。反映項目中綠化占地狀況,是反映企業內部用地結構合理性的重要尺度。

計算公式:綠地率=項目用地范圍內的綠地面積÷項目總用地面積×100%。

其中,綠地面積包括廠區內公共綠地、建(構)筑物周邊綠地等。

 

 

 

 

 

 

 

 

 

浙江省國土資源廳辦公室       2014年1月15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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